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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 日期限,那么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为37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对于超期拘留的,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根据《公安部规定》中的第 112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5.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 日期限,那么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为37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对于超期拘留的,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根据《公安部规定》中的第 112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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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的三种类型 ==
 
== 拘留的三种类型 ==

2009年8月3日 (一) 19:56的版本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的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因此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进展,拘留一定要发生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编辑]

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分别对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即可进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有权在上述第(4)、(5)两种情况下,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编辑]

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如果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机关承办案件的部门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部门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拘留的执行

  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执行拘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一定要适度,以使其就缚为限度。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车辆、查找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

  4.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没有通知的,应当将没有通知的原因,记录在案。在司法实践,常见的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主要有:

(1)结伙作案的同伙尚未抓获,他们闻讯后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

(2)结伙作案的其他同伙有待查证或尚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的;

(3)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4)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其他人同本案有牵连的。

  当上述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对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

  5.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 日期限,那么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为37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对于超期拘留的,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根据《公安部规定》中的第 112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拘留的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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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对犯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属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等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处罚分为三种:警告、罚款、拘留。拘留应当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服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的,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该法第36条还规定: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编辑]

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属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该条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指出可以适用拘留的法定情形:(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的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依法享有拘留权。另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该法第61 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挽留犯罪嫌疑会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应将《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并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挽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人后,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以表示释合法。对于经过讯问,被拘留人犯有严重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间限内无法收集到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一旦拘留的法定期限届满,如果将其释放,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可能的,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3日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3日以内难以报请批捕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依法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对其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一经接到通知,立即应对被挽留人予以释放,并有义务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据此,一般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原收容审查对象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日。 [编辑]

三、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和在刑事审判中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尚未触犯刑法的人给予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适用拘留措施,必须是对于极少数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经再三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报人民法院院长审查后,作出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 [编辑]

三种拘留的区别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虽然都是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但三者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二)拘留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犯逃避、阻碍侦查、审判活动的进行。司法拘留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妨害,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或维护刑事诉讼中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适用对象不同。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其他参与人或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四)决定拘留的部门不同。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

(五)拘留的结果不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期满,即告终结,恢复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刑事拘留的结果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可能释放被拘留人,也可能转为逮捕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其羁押的时间可以拆抵刑期。

(六)拘留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4日,对原收容审查对象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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