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紀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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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Canada;法語:Cour suprême du Canada )是加拿大司法機構的一部分,亦是擁有全國最高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位置於首都渥太華。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加拿大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終審法庭,而且亦承認魁北克省和其他省份的普通法。

現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有9位法官。法官是由加拿大司法部推薦後而被加拿大總督委任。

歷史[ | ]

英國政府通過的《1867年英屬北美法案》批准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成立。但是加拿大國會要到1875年4月8日通過有關法案才成立加拿大最高法院。

早期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不是加拿大案件的終審法庭,而是英國樞密院。而且,加拿大所有省份的高等法院可以將所有案件繞過加拿大最高法院而送到樞密院。

還有,加拿大聯邦政府與英國樞密院有一個冷淡的關係,原因是因為英國樞密院經常偏袒省政府。而且,在1930年代,當時加拿大的自由黨政府成立的社會計劃英國樞密院裁定是違反加拿大憲法的法案。所以加拿大開始向英國爭取司法獨立。

在1931年,加拿大政府立法,立加拿大最高法院為所有刑事案件的終審法庭,而在1949年成為加拿大所有案件的終審法庭,變為完全地司法獨立。

法官的產生方法[ | ]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全都是由加拿大司法部推薦後而被加拿大總督委任的。這個產生方法在加拿大有些爭議性,因為國會,特別是反對黨先前都不會知道法官的人選,而低調地被委任。

加拿大國會在2004年起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審查被推薦的法官,但是沒有權力駁回司法部的人選。

有資格成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省法院的法官或擁有律師執業牌照10年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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