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5日,《自由時報》B3版報導〈偷腥抓姦 男女鬥法〉,文末署名「記者唐偉民整理」[1]。〈偷腥抓姦 男女鬥法〉發表後,台灣部落格作家酪梨壽司及其讀者們發現,該文大量轉載酪梨壽司於2004年6月23日公開發表的文章〈亞森羅蘋的偷吃守則〉[2],而且未經酪梨壽司授權。此外,〈偷腥抓姦 男女鬥法〉將〈亞森羅蘋的偷吃守則〉的作者誤植為另一位台灣部落格作家女王[3],將〈亞森羅蘋的偷吃守則〉的標題誤植為〈女人都是福爾摩斯〉[4]。酪梨壽司認為,〈偷腥抓姦 男女鬥法〉在網路上被廣為流傳、轉貼,已嚴重侵害其權益。[5]酪梨壽司憤而發動網友到《自由時報電子報》留言「應徵整理記者」,以諷刺《自由時報》社方縱容刊登抄襲文章。
酪梨壽司強調:「《酪梨壽司的日記》部落格文章歡迎引用或節錄,但請務必註明『正確』作者、出處、原文標題和網址。除非經作者授權同意或特別邀稿,不接受商業性轉載或有侵權嫌疑的大篇幅轉貼。」[6]由此觀之,〈偷腥抓姦 男女鬥法〉明顯不符合上列任何一個條件。
2008年2月1日,《自由時報電子報》的〈讀者園地〉管理者在回覆網友「米老鼠」留言時提到:「感謝讀者指正,本報已寫信向人在日本的版主致歉,明日將刊登更正啟事。」[7]同日,《自由時報》副社長俞國基說:「不清楚來龍去脈,也沒人告知。」《自由時報》副總編輯鄧蔚偉也說「不清楚」。[8]同日,唐偉民在《自由時報電子報》貼文聲稱:「經過與報社討論後,報社已決定二日刊登道歉啟事,並刊載出處,再一次向你(酪梨壽司)道歉。」[9]同日,酪梨壽司聲稱:「事件發生以來,從頭到尾只收到一封內容是『我是唐偉民,可否直接與我聯繫,謝謝,我的電話是092XXXXXX,辦公室電話是02-26562828-XXXX』的信,完全沒有看到任何道歉或說明字眼。收到唐偉民先生的來信後,我立即回信:『唐先生,對不起,我沒有興趣打越洋電話,也沒有跟陌生人通電話的習慣。想說什麼,可以公開留言給我。我的部落格網址,你應該知道。』隨後,唐偉民先生又在部落格留言請我『與他連絡』,我請他公開留言說明,此後記者先生音訊全無。」酪梨壽司並揚言保留法律追訴權[10]。
2008年2月2日,《自由時報》B2版刊登更正啟事,「謹向酪梨壽司、女王及讀者致歉。」同日,酪梨壽司決定:「得饒人處且饒人,這件事就先在此告一段落吧。謝謝大家。如果沒有眾多熱心讀者幫忙奔相走告,我的微弱聲音不會這麼容易被主流媒體聽到,也不會這麼快得到回應。」[11]
參考資料及註釋[]
- ↑ 唐偉民 整理,〈偷腥抓姦 男女鬥法〉,《自由時報》,2008年1月25日B3版。此版本為《酪梨壽司的日記》存檔。2009年查閱時,《自由時報電子報》已刪除該文。
- ↑ 酪梨壽司,〈亞森羅蘋的偷吃守則〉,《酪梨壽司的日記》,2004年6月23日。
- ↑ 女王的部落格《I am Queen》
- ↑ 《I am Queen》已刪除〈女人都是福爾摩斯〉,而〈女人都是福爾摩斯〉全文收錄於:女王 著,《我是女王:那些好女孩不懂的事》,圓神出版社2007年4月25日出版,ISBN 9789861331935。
- ↑ 酪梨壽司,〈傳說中「自由時報給酪梨壽司的道歉信」在哪裡? (新增記者來函)〉,《酪梨壽司的日記》,2008年2月1日。
- ↑ 酪梨壽司,〈對不起,轉寄信,我誤會你了!〉,《酪梨壽司的日記》,2008年1月31日。
- ↑ 米老鼠,〈請雇用我〉,《自由時報電子報》〈讀者園地〉,2008年2月1日。
- ↑ 台灣《蘋果日報》都會中心 台中報導,〈《自由》爆抄襲 遭網友圍剿〉,台灣《蘋果日報》,2008年2月2日。
- ↑ 林志成 台北報導,〈網友批自由時報新聞涉抄襲〉,《中國時報》,2008年2月2日A12版。
- ↑ 酪梨壽司,〈傳說中「自由時報給酪梨壽司的道歉信」在哪裡? (新增記者來函)〉,《酪梨壽司的日記》,2008年2月1日。
- ↑ 酪梨壽司,〈自由時報更正啟事與媒體相關報導〉,《酪梨壽司的日記》,200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