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1日,《自由时报》报导,中华民国行政院废止该院于2003年11月订定的《行政院奖励提供线索缉获重大案件通缉要犯实施要点》,转由法务部调查局接手,最高检举奖金从新台币1000万元缩减为新台币100万元。该篇文章报导,调查局也取消“十大通缉要犯”作法,前东帝士集团总裁陈由豪、前高雄市议会议长朱安雄等“债留台湾,钱进中国”的重大经济罪犯将被与一般通缉犯并列为“外逃通缉犯”。该篇文章引述民进党文宣部主任郑文灿的言论,指称:“民进党执政时已发布的十大通缉要犯名单,有其积极意义,这份名单不一定要取消。尤其部分十大通缉要犯曾放话说要回来台湾,现在如要取消,令人质疑马(当时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政府是否与相关当事人已达成默契或交易。”
同日,中华民国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表示,通缉犯的缉拿与通缉,应该是由警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来处理才合乎体制,行政院订定《行政院奖励提供线索缉获重大案件通缉要犯实施要点》是不合体制的;因此,检讨结果认为应回归体制面,2009年3月2日废止《行政院奖励提供线索缉获重大案件通缉要犯实施要点》,调查局提出的《奖励提供线索缉获外逃通缉犯实施要点》同时生效。《奖励提供线索缉获外逃通缉犯实施要点》并不以特定人士为目标。他强调,这都是为了回归体制面,由警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来执行,并无特殊考量。他说,“十大通缉要犯”一词并非行政机关所提出,而是媒体界定的;而“十大通缉要犯”名单中尚未被逮捕的7人,他们的通缉并没有被撤销。他说,当时的“十大通缉要犯”是由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与内政部警政署提报;但是现在的要犯,比起当年公布的有过之而无不及,显示时空环境已经有了变化;而且当年所列的“十大通缉要犯”,目前已有2人遭逮捕(薛球、陈益华)、1人死亡(伍泽元)、其余7人尚未被逮捕,名单也从未修正;比较重要的,应该是“执行逮捕”的问题。
同日,法务部官员证实,最高检举奖金确实降低到新台币100万元,但是最高检举奖金新台币1000万元时期也没有多抓到几个通缉犯;现在既然对所有“外逃通缉犯”的检举奖金通盘化,标准就应该一致;因此,经过内部开会讨论,认为检举奖金诱因有限,才讨论予以降低检举奖金。他说,“回归体制”不等于“放水”或“不抓人”,法务部并无取消“十大通缉要犯”名单;法务部也将借由两岸司法互助,尽快逮捕他们到案;而在两岸会谈前后,台湾方面已将潜逃中国大陆的通缉犯名单交给中国大陆方面,“执行逮捕”才是关键;而以国际保障的人权标准来看,对特定嫌犯“标签化”,甚至加以排名,都是不应该的。
参考资料[]
- 罗添斌、李欣芳 台北报导,〈打击犯罪 喊假的? 政院取消 10大要犯名单〉,《自由时报》,2009年5月11日
- 苏龙麒 台北2009年5月11日电,〈取消10大要犯名单 法务部:回归体制〉,中央通讯社,2009年5月11日
- 黄进恭 报导,〈法务部:10大要犯通缉没有取消 回归体制面〉,中广新闻网,2009年5月11日
- 王文玲 台北报导,〈回归体制》取消十大 要犯仍会抓〉,《联合报》,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