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公布《卫星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0条修正条文规定,“新闻制播及评论,应符合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违者可罚款新台币30万至200万元,严重者甚至可要求停播。第20条修正条文前半段系以“正面表列”方式期许,制播新闻及评论,应符合事实查证与比例原则;后半段则以“负面表列”方式,正式将“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列为处罚标的,罚款提高为新台币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2条修正条文规定,政府出资赞助的置入性行销内容只能在一般节目播出,而且必须打出字幕说明,但不能在新闻节目及儿童节目里播出该类内容。
2009年2月5日,《自由时报》头版引述台湾政论节目名嘴们的言论,指控NCC意图透过第20条修正条文箝制政论节目名嘴们的言论,是“名嘴条款”:“金恒炜、杨宪宏直指此规定违宪,侵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谢志伟也说这是‘笑话一场’,并痛批马(当时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政府上任后,台湾言论自由的尺度已大幅退缩;陈立宏表示,这是新的戒严时代来临,这次修法莫非又是想借此打压异议声音。”
2009年2月5日,NCC举行记者会驳斥《自由时报》该篇报导。NCC澄清,政论节目来宾在节目中所为的评论并不在该条规范范围,部分媒体明显误解该条文的精神。NCC强调,政论节目来宾的发言本来就有主观立场,NCC根本不可能要求他们做到公正客观;因此,第20条修正条文仅规范新闻报导,不涵盖政论节目来宾发言;政论节目来宾所为之评论行为,也不属于《卫星广播电视法》第45条的裁罚范围。NCC委员锺起惠批评《自由时报》:“该报导明显片面解读。为何不去谈第22条,禁止新闻节目播放政治性置入性行销,法律背后维护的党政军退出媒体精神。”
2009年2月10日,国立政治大学新闻学系教授冯建三投书《中国时报》,评:“试想,如果名嘴能有合理的制作团队与经费,能有不受短线市场竞争压力的自由,他们难道一定愿意道听涂说、信口雌黄吗?换个方向说,有了前述经费与自由之后,即便还有名嘴乐此不疲,总不至于全部吧?不是全部,那么就让两类名嘴各尽所能、服务各自的观众,难道不行?”“‘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的心境,应该尊重;随时警觉与侦测政府的不当干预,很有必要。但是,我们同时得摆脱阴影的纠缠,至少不能因噎废食;那么,眼前必须面对的题目是,如何责成政府的作为,不再是新闻自由的‘松紧带’、‘管制的铁链’,而是救荒脱困的绳索、是指引新闻自由之康庄大道的路标。”
参考资料[]
- 许敏溶、陈尹宗、牛姵葳 台北报导,〈卫广法修正草案/规范新闻节目 增列名嘴条款〉,《自由时报》,2009年2月5日A1版
- 徐毓莉 台北报导,〈NCC修法 新闻禁置入行销节目〉,《苹果日报 (台湾)》,2009年2月5日
- 林上祚 台北报导,〈《自由》曲解 NCC:没名嘴条款〉,《中国时报》,2009年2月6日
- 冯建三,〈二分之一的新闻自由〉,《中国时报》,2009年2月10日〈时论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