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紀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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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0條修正條文規定,「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違者可罰款新台幣30萬至200萬元,嚴重者甚至可要求停播。第20條修正條文前半段係以「正面表列」方式期許,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與比例原則;後半段則以「負面表列」方式,正式將「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列為處罰標的,罰款提高為新台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修正條文規定,政府出資贊助的置入性行銷內容只能在一般節目播出,而且必須打出字幕說明,但不能在新聞節目兒童節目裡播出該類內容。

2009年2月5日,《自由時報》頭版引述台灣政論節目名嘴們的言論,指控NCC意圖透過第20條修正條文箝制政論節目名嘴們的言論,是「名嘴條款」:「金恆煒楊憲宏直指此規定違憲,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謝志偉也說這是『笑話一場』,並痛批馬(當時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政府上任後,台灣言論自由的尺度已大幅退縮;陳立宏表示,這是新的戒嚴時代來臨,這次修法莫非又是想藉此打壓異議聲音。」

2009年2月5日,NCC舉行記者會駁斥《自由時報》該篇報導。NCC澄清,政論節目來賓在節目中所為的評論並不在該條規範範圍,部分媒體明顯誤解該條文的精神。NCC強調,政論節目來賓的發言本來就有主觀立場,NCC根本不可能要求他們做到公正客觀;因此,第20條修正條文僅規範新聞報導,不涵蓋政論節目來賓發言;政論節目來賓所為之評論行為,也不屬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5條的裁罰範圍。NCC委員鍾起惠批評《自由時報》:「該報導明顯片面解讀。為何不去談第22條,禁止新聞節目播放政治性置入性行銷,法律背後維護的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

2009年2月10日,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教授馮建三投書中國時報》,評:「試想,如果名嘴能有合理的製作團隊與經費,能有不受短線市場競爭壓力的自由,他們難道一定願意道聽塗說、信口雌黃嗎?換個方向說,有了前述經費與自由之後,即便還有名嘴樂此不疲,總不至於全部吧?不是全部,那麼就讓兩類名嘴各盡所能、服務各自的觀眾,難道不行?」「『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的心境,應該尊重;隨時警覺與偵測政府的不當干預,很有必要。但是,我們同時得擺脫陰影的糾纏,至少不能因噎廢食;那麼,眼前必須面對的題目是,如何責成政府的作為,不再是新聞自由的『鬆緊帶』、『管制的鐵鍊』,而是救荒脫困的繩索、是指引新聞自由之康莊大道的路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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