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9日,《自由時報》報導,台灣團結聯盟主席黃昆輝與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於2009年6月18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判決的函文,批評:「第三次江(江丙坤)陳(陳雲林)會所簽署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惡效應已經開始,現在連台商在台灣的財產也成為對岸覬覦的肥羊!」[1]
2009年6月19日,中華民國司法院民事廳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布新聞稿,駁斥《自由時報》報導錯誤。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的新聞稿全文如下:「一、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受理聲請人北京訊宜創新電子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黃郁鈞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係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向本院聲請裁定認可,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及未提出判決確定聲明書,經本院98年5月26日裁定聲請人補正外,同時通知聲請人補正判決已確定之證明,上述裁定書及補正通知書均向聲請人在本院轄區之送達代收人送達。本院另同時將聲請人之書狀繕本轉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已於98年6月11日提出答辯狀供法院參酌。該事件目前仍由法官核辦中,尚未裁定終結。二、《自由時報》之報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判決函文』內容顯然有誤,特此聲明。」[2]司法院民事廳的新聞稿全文如下:「有關報載因第三次江陳會簽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所以大陸地區法院可直接要求我國法院執行大陸法院判決內容,與實情不符。按大陸地區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欲在我國執行,必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由訴訟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裁定認可始可執行,如果法院不予認可就不得執行。至於認可與否之標準,即視其判決是否不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定,如有違背,法院即不予認可,自無執行問題。故並不會因為第三次江陳會簽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大陸地區法院或當事人就可直接要求我國法院執行大陸法院判決內容。」[3]
資料來源[]
- ↑ 范正祥、吳岳修 台北報導,〈中國不公判決 竟要台灣執行〉,《自由時報》,2009年6月19日
-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新聞稿,〈對於自由時報98.6.19報導「中國不公判決 竟要台灣執行」說明新聞稿〉,《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09年6月19日
- ↑ 中華民國司法院民事廳 新聞稿,〈司法院就大陸地區法院判決在我國執行問題之新聞稿〉,《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09年6月19日